□王 晓
文明是城市进步的标志,是城市发展的灵魂。近年来,沈阳市不断深化文明城市创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市民文明素质,蝉联了“全国文明城市”荣誉称号。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不文明行为,如随地吐痰、乱扔垃圾、乱穿马路,在传统节日“烧纸”,不文明养犬等。种种不文明行为聚集在一起,便成了城市的“痛点”,严重影响城市的形象。
目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其中也包含着人们对精神文明的需求和与之相匹配的社会文明体系构建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我们通过努力创造的信息时代,为今天带来了巨大的变革,一些人还没看懂,来不及思考,就被迫接受了,这既是新时代的特点,也为这个时代提出了要求,那就是:给这样的时代提供一个相匹配的社会文明秩序。
古语云:从善如登,从恶如崩。文明程度的提升向来不易,不仅需要自律,更需要他律;不仅需要软引导,更需要硬约束。文明社会的形成、成长和成熟,从本质上而言离不开规则和制度的支持,当前,用完善的立法规范市民的不文明行为愈显重要。最近,沈阳市拟出台《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通过刚性的制度、严格的管理,唤起人们的文明意识,塑造人们的文明信仰,最终让文明入脑入心,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文明行为立法,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013年12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强调“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此,通过制定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相关要求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对完善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保障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文明行为立法,是精神文明建设法治化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法治承载道德理念,道德才有可靠制度支撑”。2016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2018年5月,中共中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指出:“探索制定公民文明行为促进方面法律制度,引导和推动全民树立文明观念,推进移风易俗,倡导文明新风。”城市精神文明建设除了思想教育、宣传引导外,也应当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来同步推进,这不仅是一种社会信仰,也是一种生活的刚需。
文明行为立法,是精神文明建设常态化的现实需要。近年来,沈阳精神文明建设长足发展,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不断提升。为规范有关文明行为,沈阳市相继出台了若干地方性法规,如《沈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沈阳市养犬管理条例》等。这些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对文明城市创建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更好地巩固文明创建成果、强化常态化管理,促进人们知、信、行有机统一,迫切需要出台一部综合性、系统化、内容全面的地方性法规,对倡导的文明行为和禁止的不文明行为等内容作出更为明确、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
文明行为立法,是优化沈阳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将“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作为六个方面要求的第一条,这不仅充分体现了总书记对此项工作的高度重视与关心,也充分说明了此项工作的重要地位与作用,彰显了此项工作在振兴发展中的基础性与紧迫性。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涉及政务、法治、社会、人文等各个方面,《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出台无疑将有利于优化沈阳市的社会、人文、政务等营商环境,也将助推辽宁乃至东北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共场所文明不仅是公德,更是大家必须遵守的规矩,坚守文明除了靠规定,还必须依靠法律。在践行文明的路上,没有人可以置身事外。文明行为立法,意味着我们每一位市民如果再在不文明的路上踯躅,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作者为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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