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十一”黄金周的临近,不少市民已经选择了外出旅游线路,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下称新《旅游法》)也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记者从沈阳市消费者协会获悉,新《旅游法》针对消除“零负团费”等恶性竞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旅游市场等作出明确规定。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外出旅游时除维护个人权益外,也应遵守社会公德。
新《旅游法》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所以消费者一定要提防陷阱,要注意查看 “三证一险”(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旅行社责任保险)。不要盲目轻信所谓“低价”,这些“低价团”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同时,新《旅游法》规定,购物须自愿。旅行社安排购物除了要得到消费者同意,还要符合下列条件:导游不得获取回扣,购物名称、地点、市场以及相关价格要提前说明,不得影响其他不参加购物旅游者的行程安排,不得将旅游者是否同意购物作为签约条件。因此,消费者有权拒绝旅行社安排的定点购物活动,拒绝强迫购物行为。
市民在外出旅游时除维护个人权益外,也应遵守社会公德。新《旅游法》规定,“旅游者要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旅行社只会承担应尽的提醒和告知义务,如果因旅游者的原因造成经济损失,需自担责任。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杜绝在文物及建筑物上涂鸦、随地乱扔垃圾、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随意拍照等不文明行为。(辽宁日报 记者明绍庚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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