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法治化轨道,是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施行,意味着精神文明建设也拿起了“法治”利器。
在《条例》最后,细化了法律责任、明确了处罚办法,以深化共识、引起重视,进而形成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克服执行过程中自身的畏难情绪。
法出令随,令行禁止。《条例》要深入人心,不仅要立法严谨,更要执法严肃。变教育倡导的“软引导”为依法治理的“硬约束”,就是要“用法律的权威来增强人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为此,《条例》为“禁止与倡导分设”的文明行为规范体系,建立了“惩戒与奖励并举”的处置措施。
刚刚过去的五一假期,很多媒体设立“曝光台”,让一些不文明行为暴露并受到应有处罚,受到大家普遍的认同。这正是《条例》在起作用——以往看到有些不文明行为,我们连处罚的依据都没有,现在如果有发现、有举报,或者被抓拍、被曝光,就可以依法处罚。这是一种进步,更是一种鞭策。文明行为,体现得琐碎而散布,倡导文明要依靠广大市民,市民的文明素质提升了,加上有法可依,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必然就硬气。
《条例》要想得到真正落实,还要加强宣传,使之深入人心;明确责任,使之不浮于事。全市上下要抓紧抓好涉及部门的职责分工落实,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奖励惩戒机制,利用大数据促成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实现违法行为信息共享及执法合作,让《条例》更快地发挥作用。
《沈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因不文明行为受到罚款处罚的,行为人可以申请参加社会服务。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完成相应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减免罚款金额。(孙连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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